首页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专户子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计提风险准备金,计算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准备,编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并建立动态的压力测试机制、风险控制指标监控机制和资本补足机制,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