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5日起施行。相关过渡安排如下:
专户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第十条规定标准的,给予18个月的过渡期。自本规定施行后第12个月、第18个月,专户子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达到规定标准的比例应当分别不低于50%、100%。
2016年1月1日之前专户子公司已存续的各项业务,可豁免计提资产管理业务特定风险资本准备和其他业务风险资本准备。2016年1月1日之前存续的资产管理计划(含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可以存续到期,但到期前不得开放申购或追加资金,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盘,不得续期。如上述资产管理计划的合同明确约定了可申购或追加资金的,可按合同约定执行,但新增资金应当按本规定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本规定施行前专户子公司下设的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未按照《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清理的,须合并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过渡期内,基金管理公司为补充专户子公司净资本进行的专项增资,可予以单次豁免《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