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可以进行金融资产投资以及进行与经营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股权投资,其中持有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50%。

固有资金进行金融资产投资的,不得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期货及其他衍生品。

固有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