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2年)

发布机关 中国地震局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保证工作质量,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和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相关的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危险性鉴定、震害预测工作,应当由地震安全… 第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是指从业单位必须具备的资历、人员、技术、设备等条件。 第五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是全国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部门,负责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 第六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作为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的技术负责人。 第七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一级执业资格证书的审批。 第八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二条 首次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只能申请乙级、丙级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甲级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的从业范围是:全国范围内各种类型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小区划、地震动参数复核及地震活动断层探测与危险性鉴定、震害预测… 第十四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一级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二级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六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应当参加发证机关组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第十八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第十九条 资质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委托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对资质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的申请进行业务审查。 第二十条 资质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颁发证书,并通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交,逾期不交的,视为放弃申…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审批结果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式样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二十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持证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展申请,经审查后重新确认资质等级,核发证书。逾期不办理的,到期自行失… 第二十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应当在30日内到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机构、人员发生重大变化,应当向资质审批部门申报。 第二十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实行定期审查制度,每2年审查一次。审查时间由资质审批部门决定,提前30日告知持证单位。 第二十六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审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持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管理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根据违法情节,处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十八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持证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审查颁发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月4日公布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管理办法》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上岗证书管理办法》(震发防〔1998〕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