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八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工作资历和主要业绩; 所在单位的审核意见; 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考试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