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工作资历和主要业绩;

所在单位的审核意见;

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考试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