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申请表;
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单位所有制性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法人代表与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主要技术人员情况;
主要设备;
单位资历。
申请甲、乙级资质证书,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审核。审核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条件和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并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供核实意见。
国务院部委的直属机构申请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供申请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