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六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应当参加发证机关组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