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相关的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危险性鉴定、震害预测工作,应当由地震安全性评价持证单位承担。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