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二级以上执业资格证书4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质、工程地震专业必须各有1人以上;

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及地震安全性评价专用软件系统;

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

具有独立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编写工作报告的能力;

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

有健全的质量、技术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