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一级、二级执业资格证书各3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质、工程地震专业必须各有2人以上;
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及地震安全性评价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分析能力;
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具有独立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编写评价报告的能力;
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
有健全的质量、技术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