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资质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颁发证书,并通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交,逾期不交的,视为放弃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人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管理部门领取证书。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