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是全国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部门,负责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部门,负责丙级资质的审批,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