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六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作为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的技术负责人。 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设一级、二级,分为地震、地震地质和工程地震三个专业。 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的管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