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一级执业资格证书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二级执业资格证书的审批,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