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审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持证单位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机构、人员状况;

固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及持执业资格证书状况;

仪器设备、分析测试手段和数据质量;

抽查已完成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