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持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管理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根据违法情节,处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弄虚作假领取资质证书的; 转借资质证书的; 机构、人员发生变化与资质等级不符又不及时申报的; 无故不参加定期审查或者上报的材料不真实的。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