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实行定期审查制度,每2年审查一次。审查时间由资质审批部门决定,提前30日告知持证单位。 审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根据审查结论,对资质单位分别予以确认、限期整改、降级或终止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