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一级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从事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五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熟悉本专业的技术和知识,掌握国内外先进技术和发展趋势,并能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

具有承担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能力,并能独立编写评价报告;

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并能结合实际工作熟练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