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2005年) 发布机关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立法、行政决策等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听证,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组织的听证和依职权组织的听证。 第三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依申请听证由法制部门组织实施,依职权听证由承办部门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承担听证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听证由听证主持人主持。必要时,可以设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听证由记录员负责记录。 第六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应当公正地履行职责,保证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申辩、质证等权利,对听证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七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事项承办部门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听证会代表、鉴定人、证人、翻译人员等。 第八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中享有以下权利: 第九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会,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遵守听证会纪律。 第二章 依申请听证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承办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十一条 听证告知的具体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在听证告知书(附表1)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承办部门申请听证(附表3),行政处罚的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在听证告知书(… 第十三条 法制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通知书(附表4、附表5),听证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回避: 第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回避的,一般应在听证会举行前3日内提出;有充分理由说明其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可以在听证会陈述、申辩之前提出。 第十六条 听证会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听证: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 第十九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参加听证会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 第二十条 记录员应当如实记录听证的全部活动,制作听证笔录(附表9)。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签名。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于行政许可听证结束之日起5日内,将听证笔录等材料移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章 依职权听证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事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第二十四条 对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报请分管局长或者局长。经批准后,由该承办部门会同法制部门组织听证。 第二十五条 依职权听证的,承办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30日前,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听证会代表报名条件等(附表11)。 第二十六条 承办部门按照广泛性、代表性的原则从听证会代表报名者中确定听证会代表,并应当在举行听证会10日前通知其参加听证,向其送达有关材料(附表12)。 第二十七条 听证会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第二十八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记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附表13)。听证会记录经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签字后,于听证会结束之日起10日内分别提交承办部门和法制部门,作为… 第二十九条 承办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立法事项、决策事项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及其理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承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应当履行听证告知义务而不履行的,由局长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承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在行政许可听证后,未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许可决定的,由局长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 法制部门与承办部门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在听证活动中履行职责不当、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申辩、质证等权利的,由局长或者监察部门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中有关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听证的其他事项,参照本规则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当事人,指行政处罚当事人与行政许可申请人;本规则所称利害关系人,指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本规则所称承办部门,指行政许可审查部门、行政处罚调查部门、法律、…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附表:1. 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略) 2.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略) 3. 听证申请书(略) 4. 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略) 5.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略) 6. 听证延期通知书(略) 7. 听证中止通知书(略) 8. 听证终止通知书(略) 9. 听证笔录(略) 10. 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略) 11. 听证会公告(略) 12. 听证会通知书(略) 13. 听证会记录(略) 14. 送达回执(略) 相关版本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2005)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2018)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