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200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回避:

参与本行政许可审查或者参与本行政处罚案件调查;

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举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