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2005年) 第二章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200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依申请听证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承办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十一条 听证告知的具体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在听证告知书(附表1)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承办部门申请听证(附表3),行政处罚的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在听证告知书(… 第十三条 法制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通知书(附表4、附表5),听证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回避: 第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回避的,一般应在听证会举行前3日内提出;有充分理由说明其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可以在听证会陈述、申辩之前提出。 第十六条 听证会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听证: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 第十九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参加听证会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 第二十条 记录员应当如实记录听证的全部活动,制作听证笔录(附表9)。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签名。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于行政许可听证结束之日起5日内,将听证笔录等材料移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