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200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法制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通知书(附表4、附表5),听证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听证事由;
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姓名或名称;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和职务;
提出回避申请的期限、途径;
听证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其他需要通知的事项。
听证事由;
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姓名或名称;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和职务;
提出回避申请的期限、途径;
听证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其他需要通知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