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200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参加听证会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出现可以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可以终止听证。

终止听证的,由法制部门在3日内报请分管局长或者局长,分管局长或者局长应当在5日内决定(附表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