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200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记录员应当如实记录听证的全部活动,制作听证笔录(附表9)。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听证事由;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承办部门的陈述意见;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辩论的内容;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