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200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记录员应当如实记录听证的全部活动,制作听证笔录(附表9)。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听证事由;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承办部门的陈述意见;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辩论的内容;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听证事由;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承办部门的陈述意见;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辩论的内容;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