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200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回避的,一般应在听证会举行前3日内提出;有充分理由说明其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可以在听证会陈述、申辩之前提出。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回避,由法制部门报请分管局长或者局长决定;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决定回避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五条另行确定听证人员。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回避,由法制部门报请分管局长或者局长决定;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决定回避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五条另行确定听证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