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200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听证会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听证人员名单,听证会程序、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在听证程序中的权利义务等,宣布听证会开始;
行政许可审查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的依据、证据和理由;行政处罚调查部门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对行政许可审查部门、行政处罚调查部门提出的证据及相关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行政许可审查部门或者行政处罚调查部门就听证所涉及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辩论;
听证主持人征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行政许可审查部门或者行政处罚调查部门的最后意见;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