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200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听证:
因不可抗力致使听证会无法如期举行的;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回避,无法及时确定听证人员的;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正当理由申请延期听证的;
其他应当延期听证的情形。
延期听证由法制部门决定(附表6)。延期情形消除后,决定举行听证的,应重新发出听证通知书。
因不可抗力致使听证会无法如期举行的;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回避,无法及时确定听证人员的;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正当理由申请延期听证的;
其他应当延期听证的情形。
延期听证由法制部门决定(附表6)。延期情形消除后,决定举行听证的,应重新发出听证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