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200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承办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依申请应当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决定的。
属于前款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同时向利害关系人告知其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依申请应当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决定的。
属于前款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同时向利害关系人告知其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