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2005年) 第三章 依职权听证 第二十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200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依职权听证 第二十八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记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附表13)。听证会记录经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签字后,于听证会结束之日起10日内分别提交承办部门和法制部门,作为立法、决策的重要依据。 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听证会记录提出听证意见,听证意见应当对听证会代表意见的采纳情况进行说明,对没有采纳的,应当阐述理由。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