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200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事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起草、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起草过程中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
作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决策前;
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其他事项。
起草、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起草过程中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
作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决策前;
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