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2005年) 第一章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200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立法、行政决策等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听证,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组织的听证和依职权组织的听证。 第三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依申请听证由法制部门组织实施,依职权听证由承办部门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承担听证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听证由听证主持人主持。必要时,可以设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听证由记录员负责记录。 第六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应当公正地履行职责,保证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申辩、质证等权利,对听证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七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事项承办部门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听证会代表、鉴定人、证人、翻译人员等。 第八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中享有以下权利: 第九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会,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遵守听证会纪律。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