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铁路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 国家铁路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2018年) 发布机关 铁路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 第二条 国家铁路局在起草行政法规、规章或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 第二章 审查机制和程序 第三条 国家铁路局实行起草部门自我审查工作机制,由负责起草政策措施的业务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政策起草部门)开展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国家铁路局设立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日常工… 第四条 政策起草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见附件1),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即公平竞争审查表,见附件2),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将书面审查结论复印件提交局… 第五条 政策起草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对出台前需要保密的政策措施,由政策起草部门按照相… 第六条 政策起草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征求上述方面意见的,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七条 政策起草部门可以就公平竞争审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向局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咨询,对存在较大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咨询或提请协调。 第八条 政策起草部门应当每年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进行总结,于次年1月5日前提供给局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汇总,局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于次年1月31日前将国家铁路局书面总结报… 第九条 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起草部门应当对其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 第十条 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定期评估。 第三章 审查标准 第十一条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第十二条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第十三条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第十四条 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第十五条 其他标准。 第四章 例外规定 第十六条 政策起草部门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认为虽然具有一定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属于《意见》规定的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涉及国防建设,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 第十七条 政策起草部门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政策措施是否适用例外规定。认为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当对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八条 政策起草部门应当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第五章 社会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政策起草部门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国家铁路局反映,由局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负责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政策… 第二十条 政策起草部门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及时补做审查。发现存在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 第二十一条 政策起草部门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依法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将每年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情况总结,于次年1月5日前提供给局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汇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2. 公平竞争审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