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铁路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2018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政策起草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见附件1),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即公平竞争审查表,见附件2),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将书面审查结论复印件提交局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汇总留存,书面审查结论原件应随所办公文一并归档。局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对审查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与政策起草部门沟通协调,必要时可提请局务会审议。
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