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铁路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2018年) 第二章 国家铁路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201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审查机制和程序 第三条 国家铁路局实行起草部门自我审查工作机制,由负责起草政策措施的业务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政策起草部门)开展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国家铁路局设立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日常工… 第四条 政策起草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见附件1),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即公平竞争审查表,见附件2),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将书面审查结论复印件提交局… 第五条 政策起草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对出台前需要保密的政策措施,由政策起草部门按照相… 第六条 政策起草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征求上述方面意见的,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七条 政策起草部门可以就公平竞争审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向局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咨询,对存在较大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咨询或提请协调。 第八条 政策起草部门应当每年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进行总结,于次年1月5日前提供给局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汇总,局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于次年1月31日前将国家铁路局书面总结报… 第九条 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起草部门应当对其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 第十条 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定期评估。 第二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