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铁路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201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政策起草部门应当每年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进行总结,于次年1月5日前提供给局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汇总,局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于次年1月31日前将国家铁路局书面总结报告报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的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