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铁路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201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起草部门应当对其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定期评估可以每3年进行一次,也可以由政策起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自行决定评估时限的,政策起草部门应当在出台政策措施时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