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铁路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2018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政策起草部门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认为虽然具有一定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属于《意见》规定的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涉及国防建设,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形,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即为实现相关目标必须实施此项政策措施;
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
明确实施期限。
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即为实现相关目标必须实施此项政策措施;
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
明确实施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