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铁路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2018年) 第四章 国家铁路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201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例外规定 第十六条 政策起草部门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认为虽然具有一定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属于《意见》规定的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涉及国防建设,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 第十七条 政策起草部门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政策措施是否适用例外规定。认为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当对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八条 政策起草部门应当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