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铁路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201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政策起草部门应当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