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铁路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2018年) 第五章 国家铁路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201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社会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政策起草部门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国家铁路局反映,由局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负责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政策… 第二十条 政策起草部门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及时补做审查。发现存在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 第二十一条 政策起草部门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