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铁路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2018年) 第五章 社会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国家铁路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201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社会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政策起草部门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相关处理决定和建议依据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7)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 第二十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