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铁路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2018年) 第五章 社会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国家铁路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2018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社会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政策起草部门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及时补做审查。发现存在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