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铁路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2018年) 第五章 社会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国家铁路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2018年) 第十九条 第五章 社会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政策起草部门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国家铁路局反映,由局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负责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政策起草部门根据意见进行调整,必要时可提请局务会处理。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