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铁路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201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依法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将每年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情况总结,于次年1月5日前提供给局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