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铁路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201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财税、土地、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财税、土地、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