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2025年)

发布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效力 现行有效
(2025年9月18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5年11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84号公布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如下修改:

一、 关于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2节的修改

(一)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2节第一段修改为: (二)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2节第二段中的“发明人应当是个人,请求书中不得填写单位或者集体,以及人工智能名称,例如不得写成‘××课题组’或者‘人工…

二、 关于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6节的修改

(一)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6节第二段新增一句,内容如下: (二)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6节新增最后一段,内容如下:

三、 关于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2节的修改

四、 关于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4节的修改

五、 关于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2.2节的修改

六、 关于第二部分第四章第6.4节的修改

七、 关于第二部分第九章第6节的修改

(一)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6节标题修改为:涉及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相关规定。 (二)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6.1节修改为: (三)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6.1节新增第6.1.1节,内容如下: 6. 1.1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审查 (四)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6.1节中的“6.1.1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审查”修改为“6.1.2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审… (五)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6.2节新增第(1)项,内容如下: (1) 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如果违反了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了公共利益,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六)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6.2节中的“(1)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范围之内的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不属于专利保… (七)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6.2节新增【例18】和【例19】,内容如下: (八)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6.3.1节第一段修改为: (九)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6.3节新增第6.3.3节,内容如下: 6. 3.3审查示例

八、 关于新增第二部分第九章第7节

7. 包含比特流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相关规定 7. 1保护客体的审查 7. 1.1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审查 7. 1.2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审查 7. 2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7. 2.1说明书的撰写 7. 2.2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1. 一种视频编码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2. 一种视频编码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单元: 3. 一种视频解码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4. 一种视频解码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单元: 5. 一种存储比特流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执行权利要求1所述视频编码方法生成比特流;以及存储所述比特流。 6. 一种传输比特流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执行权利要求1所述视频编码方法生成比特流;以及传输所述比特流。 7.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指令和比特流,其特征在于,该计算机程序/指令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权利要求1所述视频编码方法生成所述比特流。

九、 关于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节的修改

(一)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节第二段修改为: (二)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1.2.3节最后两段修改为: (三)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1.2.4节修改为:

十、 关于第三部分第一章第5.2.3.2节的修改

十一、 关于第三部分第一章第7.3节的修改

十二、 关于第四部分第一章第6.2节的修改

(一)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一章第6.2节第一段修改为: (二)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一章第6.2节第(4)项最后一段删除。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三、 关于第四部分第三章第2.1节的修改

十四、 关于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2节的修改

(一)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2节新增第(2)项,内容如下: (2) 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并非请求人真实意思表示的。 (二)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2节中的“(2)”修改为“(3)”,将“(3)”修改为“(4)”,将“(4)”修改为“(5)”。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五、 关于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3节的修改

十六、 关于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的修改

4. 6.4修改文本的提交

十七、 关于第五部分第二章第1节的修改

十八、 关于第五部分第二章第4.2.1节的修改

(一)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第4.2.1.1节修改为: (1) 多缴费用的情形:如当事人应当缴纳年费为600元,在规定的期限内实际缴纳费用为650元,可以对多缴的50元提出退款请求。 (2) 重缴费用的情形:如提出一次著录项目变更请求应当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200元,当事人缴纳200元后,再次缴纳了200元,当事人可以对再次缴纳的200元提出退款请求。 (3) 错缴费用的情形:如当事人缴费时写错费用种类、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的;或者因缴费不足、逾期缴费导致权利丧失的,或者权利丧失后缴纳专利费用的,当事人可以提出退款请求… (4) 在专利局作出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前,专利申请已被视为撤回、分案申请已被视为未提出或者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已被批准,当事人可以对已缴纳的实质审查费提… (5) 当事人对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主动申请撤回的,可以请求退还50%的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 (6) 当事人可以对在专利权终止或者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公告后缴纳的年费提出退款请求。 (7) 恢复权利请求审批程序启动后,专利局作出不予恢复权利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对已缴纳的恢复权利请求费及相关费用提出退款请求。 (二)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第4.2.1.2节删除。 (三)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第4.2.1.3节的“4.2.1.3不予退款的情形”修改为“4.2.1.2不予退款的情形”。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九、 关于第五部分第七章第8节的修改

(一)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8.1节新增第二段,内容如下: (二)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新增第8.3节,内容如下: 8. 3快速审查 (三)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8节的“8.3延迟审查”修改为“8.4延迟审查”,将“8.4专利局自行启动”修改为“8.5专利局自行启动”。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二十、 关于第五部分第八章第1.3.2.6节的修改

二十一、 关于第五部分第八章第1.3.2.7节的修改

二十二、 关于第五部分第九章第1.2.1节的修改

二十三、 关于第五部分第九章第2.2.1节的修改

本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对照表(略,详情请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