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2025年) 十五、
十五、 关于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3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3节第(3)项修改为:
在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就一项专利权已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后,又以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理由和证据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但所述理由或者证据因时限等原因未被所述决定考虑的情形除外。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3节第(3)项修改为:
在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就一项专利权已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后,又以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理由和证据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但所述理由或者证据因时限等原因未被所述决定考虑的情形除外。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