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2025年) 十三、

十三、 关于第四部分第三章第2.1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2.1节第一段修改为:

对已作出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权,以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和审理。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