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2025年) 4. 6.4修改文本的提交 十八、 关于第五部分第二章第4.2.1节的修改 (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2025年) (一) 4. 6.4修改文本的提交 十八、 关于第五部分第二章第4.2.1节的修改 (一)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第4.2.1.1节修改为: (1) 多缴费用的情形:如当事人应当缴纳年费为600元,在规定的期限内实际缴纳费用为650元,可以对多缴的50元提出退款请求。 (2) 重缴费用的情形:如提出一次著录项目变更请求应当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200元,当事人缴纳200元后,再次缴纳了200元,当事人可以对再次缴纳的200元提出退款请求。 (3) 错缴费用的情形:如当事人缴费时写错费用种类、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的;或者因缴费不足、逾期缴费导致权利丧失的,或者权利丧失后缴纳专利费用的,当事人可以提出退款请求… (4) 在专利局作出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前,专利申请已被视为撤回、分案申请已被视为未提出或者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已被批准,当事人可以对已缴纳的实质审查费提… (5) 当事人对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主动申请撤回的,可以请求退还50%的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 (6) 当事人可以对在专利权终止或者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公告后缴纳的年费提出退款请求。 (7) 恢复权利请求审批程序启动后,专利局作出不予恢复权利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对已缴纳的恢复权利请求费及相关费用提出退款请求。 十八、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