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2025年) 十、

十、 关于第三部分第一章第5.2.3.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一章第5.2.3.2节第五段修改为:

对于(3)的情况,除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经作出符合要求的享有优先权的声明以外,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证明文件应当是原件,或者是经过公证的复印件。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